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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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00號聲請人 孫銘豫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文雄 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李文雄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文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文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5年10月2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23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等有共計新臺幣1億5,522萬1,260元之債權未獲清償,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是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裁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債權人之債權證明、三利塑膠廠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土地登記謄本等件、本院家事庭准予拋棄繼承公告、親屬會議成員之系統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回通知書、回執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2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3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4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