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58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許式輝
王清華
被 告 融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美
訴訟代理人 林美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