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張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30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07年7月2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典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 蘇文秀花旗銀行羅東分行│張麗華│107年3月10日│2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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