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馮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馮君前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然因家境清寒無力負擔,被告再提出書狀請求降低保釋金額為3萬元,惟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仍無法提出上開保釋金,被告須回家照顧年邁父母,懇請鈞院考量上開情狀,請准予被告責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馮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訊問後, 矢口 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風險,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若能以5萬元具保,堪可確保其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即無羈押之必要;惟因被告覓保無著,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於107年7月3日裁定命被告以3萬元交保,被告之友人於107年7月26日出具保釋金,被告業於當日具保停止羈押在案,是被告既已非本案羈押人犯,其所為聲請停止羈押,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劉致欽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