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聲請人 林明輝 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明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苓雅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怴B聲請人於民國105年度及106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
,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214元,於國泰人壽無有效保約;又聲請人自陳於105年至107年4月於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講師,負責招募會員,每月收入約19,000元至24,000元不等,惟該公司因涉及吸金、詐欺等罪而停止營業,聲請人則經不起訴處分, 嗣聲 請人於工地擔任雜工,雇主不定,日薪1,200元,自107年12月起於咖啡敘事曲擔任服務生,每月收入24,000元,現未領取任何補助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至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6至28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4頁)、債權人清冊(卷第3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11頁)、戶籍謄本(卷第2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9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5至7頁)、信用報告(卷第42至4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46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47頁)、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78至85頁、第117頁)、薪資表(卷第116頁)、存簿(卷第101至107頁)、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468號不起訴處分書(卷第108至115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18至119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86頁)等附卷可證。另查聲請人曾擔任世卡利鐘錶珠寶開發社之負責人,惟世卡利鐘錶珠寶開發社業於99年4月30日歇業、撤銷,此有商業登記抄本(卷第45頁)、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卷第18頁)在卷可憑。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24,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芊B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與配偶、子
女分居中,現與父母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1,000元,承租人為聲請人父親擔任負責人之紫金國際有限公司、紫晶國際有限公司,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39頁)、實際居住證明書(卷第72頁)在卷可稽。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3,099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所必需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之1.2倍即15,719元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必要生活費用之標準,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吽B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4,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
出15,719元後,剩餘8,28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621,095元(見卷第3頁債權人清冊),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214元後,以聲請人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6年【計算式:(4,621,095-3,214)÷8,281÷12≒46】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何福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