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28號聲請人 鄧錫雄 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鄧錫雄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無還款能力而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能因之摒棄不顧。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攽n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0號卷,下稱調卷,第15至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至14頁)、切結書(調卷第18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附設安順護理之家入住證明書(調卷第23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調卷第24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32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3至38頁)、信用報告(本案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存摺(本案卷第94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95頁背面)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紀錄(本案卷第11頁)在卷可參。
?辿葫d,聲請人於105年及106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
無財產,無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亦未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又聲請人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患有慢性腎衰竭,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及有糖尿病及高血壓等症,自106年3月17日起至107年12月間入住阮綜合醫院附設安順護理之家,住院費用、生活費及相關醫療費用均由友人資助,曾於107年10月至12月領取社會局生活補助4,872元,108年1月起則由屏東縣政府暫時安置於屏東田園老人長照中心,安置期間未領取相關身障補助,其2名成年子女均未給付扶養費等情,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入住證明書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切結書、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屏東縣政府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紀錄(調卷第15至18頁、第23至24頁、本案卷第11頁、第14頁、第111頁)在卷可參。則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佐以其年屆65歲(00年0月生),因慢性腎衰竭致無法自理生活,須由專人照護,當無可能再行提供任何勞務賺取薪資,是認其現在即無任何償債能力。
四、承上,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