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告 傅俊龍 被告 古秋菊 被告 曾金蓮 被告 王淑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⑴被告曾金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及自107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古秋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被告王淑琍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綜上,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元【計算式:
600,000+600,000+600,000=1,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冠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