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伸選任辯護人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07、17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伸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偉伸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雖未承認犯行,惟依卷內被告先前之供述部分事實、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清單,槍枝鑑定書等證據,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林偉伸等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