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七萬一千元│││├─────────┼────────────┼─────┤││送達郵費│三百三十一元│不含退回聲││一│││請人之郵費│││││九元。││├─────────┼────────────┼─────┤││戶政規費│二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計│七萬一千四百五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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