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具保人即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