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交聲字第4104號
98交聲字第410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先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十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分別為:中監違字第裁六0—KAD一九一五六九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KAC0三0一六七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KAC0三二四00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KAC0九四0二九號、中監違字第裁六0—I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分別駕駛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車輛(車主均為 張朱愛 ),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舉發機關以如附表編號一至五舉發單號碼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裁決時間,依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處罰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處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簽名不符,不是本人親簽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二十日之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裁定駁回之。又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抗字第八十六號亦著有裁判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裁決書,分別於所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時間送達至受處分人之住居地址「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五樓之二十一」,並均由大樓管理員 張南光 、王榮華分別代為簽收,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五紙在卷可稽,復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揆諸前開說明,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件處分人於收受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裁決書後,遲至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始具狀提出於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收文章可佐,本件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揆諸前揭法條之說明,受處分人逾期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舉發違規單號│違規時間│違規事由│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機關││├──────┼─────┼──────┤裁決日期、文│裁決書送達│││違規車輛│違規地點│處罰規定│號及處罰內容│時間、方法│├──┼──────┼─────┼──────┼──────┼─────┤││雲林縣警察局│民國93年3│行車限速70公│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雲警交字第│月3日22時│里,經測時速│局臺中區監理│國94年11月││1│KAD191569號│5分許│85公里,超速│所於民國94年│30日送達於│││舉發違反道路├─────┤15公里│11月24日以中│受處分人戶│││交通管理事件│臺一丁線││監違字第裁60│籍址,由大│││通知單│12K南下處├──────┤-KAD191569號│樓管理員代│││││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收││├──────┤│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C6-0052││條第1項(駕│││││自小客車││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雲林縣警察局│民國93年5│汽車佔用機車│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雲警交字第│月23日12時│停等區│局臺中區監理│國94年12月│││KAC030167號│35分許││所於民國94年│14日送達於││2│舉發違反道路├─────┤│12月13日以中│受處分人戶│││交通管理事件│雲林縣斗六││監違字第裁60│籍地址,由│││通知單│市○○路、├──────┤-KAC030167號│大樓管理員││││中山路口處│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代收││├──────┤│處罰條例第60│臺幣1800元整││││C6-0076││條第2項第3款│││││自小客車│││││││││││││││││││├──┼──────┼─────┼──────┼──────┼─────┤││雲林縣警察局│民國93年8│行車限速60公│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雲警交字第│月27日0時│里,經測時速│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送││3│KAC032400號│47分許│74公里,超速│所於民國95年│達證書送達│││舉發違反道路├─────┤14公里│1月4日以中監│時間欄誤載│││交通管理事件│臺一丁線││違字第裁60│為94年)1│││通知單│大美段處├──────┤-KAC032400號│月5日送達│││││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於受處分人│││││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戶籍址,由││├──────┤│條第1項(駕││大樓管理員│││C6-0052││駛人行車速度││代收│││自小客車││,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雲林縣警察局│民國93年10│右轉彎未使用│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雲警交字第│月2日20時│方向燈│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1月││4│KAC094029號│47分許││所於民國95年│27日送達於│││舉發違反道路├─────┤│1月26日以中│受處分人戶│││交通管理事件│臺一線、建││監違字第裁60│籍地址,由│││通知單│國一路口處├──────┤-KAC094029號│大樓管理員│││││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代收│││││處罰條例第48│臺幣1800元整│││├──────┤│條第1項第1款│││││C6-0052│││││││自小客車││││││││││││││││││││││││││├──┼──────┼─────┼──────┼──────┼─────┤││彰化縣警察局│民國94年12│開車未繫安全│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彰警交字第│月26日10時│帶│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10月││5│I00000000號│35分許││所於民國95年│12日送達於│││舉發違反道路├─────┤│10月9日以中│受處分人戶│││交通管理事件│彰化縣秀水├──────┤監違字第裁60│籍地址,由│││通○○○鄉○○路○○道路交通管理│-I00000000號│大樓管理員││││段、復新街│處罰條例第31│,裁處罰鍰新│代收││││口│條第1項│臺幣1500元整│││├──────┤││││││C6-0076│││││││自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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