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柒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連興昌公司)分別於:㈠民國95年8月24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98年8月24日,期間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利息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715%浮動計算(目前為年息2.89%);㈡96年1月30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01年1月30日,期間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利息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2.25%浮動計算(目前為年息3.425%);㈢97年10月30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聲請開發信用狀總額度2,000萬元,約定期限為98年10月21日,利息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715%浮動計算(目前為年息2.89%)。並均約定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並未依約履行,尚有37,336,227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2件、連帶保證書及本票影本各1件、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影本2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影本1件等為證,核屬相符。
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分別於98年5月4日及98年4月29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依上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連興昌公司與原告成立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卻未依約履行,依兩造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甲○○、丙○○則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法律之規定自應對主債務人積欠原告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7,336,2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郭玉芬附表┌──┬─────┬─────┬───┬───┬───┬───────────┬──────────┐│編號│借款本金│尚欠餘款│借款日│到期日│訖息日│利率及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新台幣)│││├────┬──────┤││││││││年利率│期間││├──┼─────┼─────┼───┼───┼───┼────┼──────┼──────────┤││││95年8│98年8│98年1│2.890%│自98年1月24│自98年2月25日起至清││1│10,000,000│2,042,627│月24日│月24日│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元│元│││││止。│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6年1│101年│98年1│3.425%│自98年1月30│自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2│22,000,000│16,480,000│月30日│1月30│月30日││日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元│元││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98年3月17日起至清││││2,152,000│97年12│98年6│98年2│2.890%│自98年2月16│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元│月16日│月14日│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內,按上開利率10%,│││││││││止。│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98年3月15日起至清││││4,224,000│97年8│98年2│98年2│2.890%│自98年2月14│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元│月18日│月14日│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內,按上開利率10%,│││││││││止。│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3│20,000,000│2,813,600│97年10│98年4│98年1│2.890%│自98年1月29│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元│元│月29日│月27日│月29日││日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4,824,000│97年10│98年4│98年1│2.890%│自98年1月29│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元│月29日│月27日│月29日││日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98年3月5日起至清償││││4,800,000│97年11│98年5│98年2│2.890%│自98年2月4日│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元│月4日│月3日│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