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7號上訴人 余金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國財 (即 鄭銘雄 之承受訴訟人)、鄭詩俊(即鄭銘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清波 、 林旭雄 、 鄭宇宏 、鄭力榮、 鄭恩義 、 曾玉寶 、 曾祥瑞 、 曾祥文 、 鄭祥榮 、 鄭忠煒 、鄭智仁、 鄭慧玲 、 鄭建興 、 鄭榮傳 間99年度訴字第170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784元(計算式:如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1、30、30-1、33地號部分:申報地價240元×占有面積96㎡=23,040元。
2、30-2地號部分:申報地價7,520元×占有面積38㎡=285,760元。
3、30、30-1、33地號:五年不當得利總金額5,760元。30-2地號:五年不當得利總金額70,224元。
共計:1+2+3=384,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