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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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租賃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
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