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
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
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
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
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基於單一犯罪之計畫,自民國98年1、2月間某時許起至98
年10月經警循線查獲為止之如上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
係屬「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成立一罪。被告以一販賣
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其欠缺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觀念,從事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
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
象,復參酌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告訴人之權
益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一時失慮觸犯
刑章,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犯罪所得亦非甚鉅,且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告訴人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2紙在
卷可稽,被告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
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
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電腦
主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
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
│編號│品名│數量│
├──┼───────────┼──────────┤
│1│仿冒「JUICYCULTURE」│2件│
││牌包包││
├──┼───────────┼──────────┤
│2│仿冒「JUICYCULTURE」│2條│
││牌浴巾││
├──┼───────────┼──────────┤
│3│仿冒「JUICYCULTURE」│6件│
││牌上衣││
├──┼───────────┼──────────┤
│4│仿冒「JUICYCULTURE」│6件│
││牌褲子││
├──┼───────────┼──────────┤
││仿冒「JUICYCULTURE」│22雙│
│5│牌拖鞋││
├──┼───────────┼──────────┤
││仿冒「JUICYCULTURE」│7件│
│6│牌飾品││
├──┼───────────┼──────────┤
│7│仿冒「EDHARDY」牌上衣│4件│
├──┼───────────┼──────────┤
│8│仿冒「EDHARDY」牌褲子│2條│
├──┼───────────┼──────────┤
│9│仿冒「EDHARDY」牌眼鏡│1件│
├──┼───────────┼──────────┤
│10│仿冒「EDHARDY」牌網帽│2頂│
├──┼───────────┼──────────┤
│11│仿冒「EDHARDY」牌衣服│7件│
├──┼───────────┼──────────┤
│12│電腦主機│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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