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42號原告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