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43號聲請人甲○○
3號1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聲請人所有之臺中縣○○鎮○○段第651地號,及同段││第652、653、697、698、73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及上開土地市價之證明文件。│├───────────────────────────┤│㈢最近一期之房屋貸款繳息清單。│├───────────────────────────┤│㈣聲請人於「債務人財產清單」敘及有保單質借,應說明債權││人清冊是否漏列上債權人,若是,應予補正後重新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繕本。│├───────────────────────────┤│㈤陳報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及有無││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