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號上訴人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之貴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就其提起之反訴為其敗訴之判決,已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上訴人提起之反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074元,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982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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