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3號抗告人 唐秀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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