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張」。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為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所明定。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如因情事變更,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所謂「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其規範較為抽象,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揆諸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如認變更姓氏對子女為最有利時,相對而言,原姓氏對子女自屬有不利之影響,乃屬當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土門正二於民國98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自幼生長於台灣,因從日籍之父姓「土門」致在求職、就業及人際關係上遭遇困難、受到排斥,從父姓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為此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張」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其母乙○○證述明確。本院審酌聲請人因從父姓,於求職、就業時多有不便等情,認原姓氏對聲請人而言,確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張」,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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