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朴小字 第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郭林月嬌 即 郭漢村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巷
○號4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無
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