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二七一號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一張(票號八六E0三一四九C暨第六到第十期付息票)准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八十四年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四九九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一張(票號八六E0三一四九C暨第六到第十期付息票),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二七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公債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兌息,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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