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秋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297號、99年度偵字第4396號、99年度偵字第4409號、99年度偵字第4690號、99年度毒偵字第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7月31日因下咽癌引發敗血症及呼吸衰竭而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影本,以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國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