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