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昱奉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
二、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於同年六月八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提理由書,該裁定於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已逾五日裁定期間(裁定期間無庸扣除在途期間)仍未補正,有送達証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等存卷可稽,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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