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原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北芳 律師
林志豪 律師被告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陳建寰 律師 林鼎鈞 律師 蓋威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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