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1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家事法庭民國98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邱泰錄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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