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國樑係運送便當司機,以駕駛為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前因酒駕吊銷(期間為民國105年8月23日至108年8月22日),已禁止駕駛機車,竟於民國106年2月20日12時28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鎮○○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南投縣○○鎮○○街○○○號前時,本應注意機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而依當時情形為晴天、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無突發狀況,詎其竟疏於注意及此,因未將上開機車側柱收起,貿然○○○鎮○○街○○○號前車道上驟然減速、暫停,且未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適同向由告訴人 蔡侑珊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自後方行駛至該處,煞車不及因此追撞被告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遠端橈尺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
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因而致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因而致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在外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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