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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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李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乙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11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美英┌────────────────────────────────────┐│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83NXD0000000-0││1│81││││司││││││└─┴─────────┴─────────┴─────┴──┴──┴──┘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