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87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石維文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ZDR0270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石維文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石維文於民國99年5月20日13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新市收費站ETC車道,因故未扣款成功,而不依規定繳費,裁處異議人新台幣4500元之罰鍰,惟異議人車上之ETC帳戶內尚有餘額,並無餘額不足之情形,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石維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使用ECT之電子收費儲值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99年年5月20日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車道於11時34分5秒及57分46秒分別通過岡山收費站及新市○○路之ECT車道經扣款後,卡片餘額尚有2780元,而其後於13時2分32秒,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車道通過新市收費站時,因故未扣款成功,其後再於13時27分12秒經過南下岡山收費站時,又經ETC扣款40元後餘額為2740元,此有達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2日總發字第10000839號函1份附卷可稽;顯見異議人車上裝設之ETC機其卡內尚有供繳交通行費用之金額,應係ETC之感應機器感應不良致於上開時地未扣款成功,因而本件未依規定繳費係不能歸責於異議人之原因造成。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