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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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施興壽 │桃園成功路郵局│96年8月25日│45,000元│L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