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