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如案由欄所示案件被訴毀損債權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以被告甲○○涉犯毀損債權致其受有損害,提起本件訴訟,根據首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