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