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字第三0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