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顏世傑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