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於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於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