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十二時三十分,在台中縣大里市○○路與永大街口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三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六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