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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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劉家肉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