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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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號抗告人 李吳 對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