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157號債權人苗栗縣三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聲請狀所列債務人須與原因事實及證物所示一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