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戴素娥 被告 郭欣霖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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