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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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依婷
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故請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是否曾有協商成立之情形,若有,聲請人於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相關資料。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