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依婷

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故請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是否曾有協商成立之情形,若有,聲請人於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相關資料。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