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二0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十二時許,為進入告訴人乙○○所有坐落台中縣○○鄉○○路○段竹林巷二九號之二之小木屋住宅內休息,竟基於損壞他人之物之故意,持石塊砸破損壞前開小木屋住宅窗戶玻璃一片以便侵入,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然未能進入。旋即擅自從未上鎖之後門侵入前開乙○○所有住宅,嗣為乙○○之 友林 隣過前往該住宅時發覺,並即報警處理,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被告甲○○所涉係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