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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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六一號
自訴人子○○
辰○○未○○寅○○午○○申○○丑○○巳○○卯○○壬○○丙○○癸○○戊○乙○○酉○○己○○丁○○自訴人佳信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代表人 詹世吉 自訴人勇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代表人 陳宏甄 自訴人景笙電器有限公司設板橋市○○路○○○巷○號一樓代表人 劉尚賢 自訴人甲○○○○限公司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八三九之二號代表人 楊俊漢 自訴人紘利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鎮○○○街○○○號代表人辛○○自訴人久盛電器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一樓代表人 林明發 自訴人辰昇電器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里鄉○○路○○○號代表人庚○○自訴人冠弘電器有限公司設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鹿草五二二號代表人 趙秀琴 自訴人太盟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一代表人 邱強毓 自訴人泛宇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鄉○○路○○號一樓代表人 黃萬華 自訴人呂亮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八之十八號代表人 鄒運慶 共同自訴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被告陳固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查該被告因患惡性淋巴癌入院接受化學治療,因化學治療引起抵抗力減弱,易感染,無法出入公共場所,有光田綜合醫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診斷証明書一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於其能到庭審判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