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秀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5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69號、109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8年4月26日某時│彰化地檢108年│彰化│108年度訴│108年12月13日│彰化│108年度訴│109年1月7日│彰化│編號│││害防制│││度毒偵字第1122│地院│字第1169號││地院│字第1169號││地檢│1、2│││條例│││、1129號│││││││109│經本│││││││││││││年度│院│││││││││││││執字│108│││││││││││││第5│年度│├─┼───┼──────┼────────┼───────┼──┼─────┼───────┼──┼─────┼───────┤94號│訴字││2│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12日或13│彰化地檢108年│彰化│108年度訴│108年12月13日│彰化│108年度訴│109年1月7日││第│││害防制││日下午某時│度毒偵字第1122│地院│字第1169號││地院│字第1169號│││1169│││條例│││、1129號││││││││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8年7月31日│雲林地檢108年│雲林│108年度訴│108年12月31日│雲林│108年度訴│109年1月31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度毒偵字第1199│地院│字第885號││地院│字第885號││109年度執│││條例│││號│││││││助字第130│││││││││││││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8年11月20日│彰化地檢109年│彰化│109年度訴│109年3月30日│彰化│109年度訴│109年3月30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度毒偵字第72號│地院│字第295號││地院│字第295號││109年度執│││條例││││││││││字第24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