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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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法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即舊名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仁安啟智教養院)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之捐助章程准許變更如附件(三)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即舊名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仁安啟智教養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同意以八七府社福字第00九六三六號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以桃院華法登財字第三號函公告准予登記在案,嗣後原捐助章程(詳如附件一)經該財團法人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議議決修改為如附件(三)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准予核備在案,聲請人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八七社福字第00九六三六號函、本院華法登財字第三號函、桃園縣政府府社障字第0九二00四一二五六號函、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議記錄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原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三)所示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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