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 吳萬富 即富和企業社?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書記官陳夏施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臺灣雅聞化學股份有│華南銀行楊梅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叁萬肆仟陸佰捌拾│GC八八四四二八││││限公司│││陸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