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一四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皇佳鋼鋁有限公司,且系爭支票之最後持有人亦為皇佳鋼鋁有限公司,此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且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一四號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尚非能據系爭支票主張權利之人,其就系爭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與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游紅桃~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貳萬玖仟肆佰元│CD九九九一││││行│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