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七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游紅桃~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盛泰鐵櫃家具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伍萬肆仟貳佰伍拾│AA三三七六九二││││公司 鄒永和 │屋分行││元│九││└─┴─────────┴─────────┴───────────┴────────┴────────┴──┘

更多裁判書